刑訴法修正案:"監視居住"引爭議
2011年8月30日8月30日,中國人大網上就目前倍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向社會徵集意見,徵集時間截止至9月30日。公眾對此反響熱烈,特別對其中的焦點條款在網上熱議。如新的修正案如果通過,中國警方可以對"監視居住"的當事人在不通知其家屬、說明理由的情況下,最長期限達半年之久。
自8月24日,第十一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正式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列入立法議程。其中,公檢法等機關的權力如何配置?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孰輕孰重?刑訴法修訂面臨著重重考驗。有法學學者指出其中諸如"不強制親屬舉報"等內容為法治的進步,但更多的學者認為,新的修訂案中,有對目前司法部門的非法作法賦予合法化的可能。
秘密"監視居住"將被合法化?
8月26日,英國《衛報》發表文章,指出這項修正案中,中國警方將有權在無需告知當事人家屬拘捕理由和拘禁地點的情況下扣留犯罪嫌疑人,最長可達半年之久。
記者查閱此修正案,發現此說法來自新修訂案中的第七十三條,增加內容為:"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署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以及"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特例可以不將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而"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前後並無變更。
另外對比《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擬修訂後的第七十五條,發現新增剝奪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權的規定,以及修訂後第七十六條"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對此網友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監視居住長達六個月而不必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形同秘密綁架。
而據《衛報》報導,人權活動家以及法律學者警告說,這項修正案將本就令人擔憂的監禁居住的做法賦予了合法性,而這條法律最初的目的是給予犯罪嫌疑人比正式法律更輕一些的懲罰。對於法學學者的公眾的意見,司法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至今無人發表評論。
今年,在最近一次針對活動家、異議者和律師的打擊中,這些人中包括知名的維權律師江天勇、滕彪、唐吉田及藝術家艾未未,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被關押在由警方選定的秘密地點。他們被以監禁居住的名義關押達數周甚至數個月。法律並沒有明確要求警方必須告知嫌疑人親屬相關情況,這大概是因為它假設他們被監禁的地點是自己的住宅。相比之下,如果是拘留的話,警方必須在24小時內告知嫌疑人親屬,並且在拘留的30天內尋求檢察官的許可。
《衛報》援引紐約大學法學院的中國專家孔傑榮(Jerome Cohen)教授說:"被提交的'改革'旨在使這個明顯不公平的,警察國家的做法合法化,並且讓刑事訴訟法的其他部分成為無意義的裝飾。"
不要做出"強迫失蹤"的法律規定
中國維權律師劉曉原在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首先肯定了新的刑訴修正案,作為一個程序法,對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保護等,但對其中的部分規定提出見解和質疑:"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我建議取消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拘、逮捕、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可以'有礙偵查'為由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一個公民被採取強制措施帶走了,司法機關竟然可不通知家屬,這與'綁架'有何異?儘管中國現在沒有加入《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條約》,但遲早還是要加入吧?作出這樣的法律規定,等於給'被失蹤'披上合法外衣。不論是什麼案件,只要把人帶走了,就必須要通知他們的家屬。"
另外劉曉原也建議修改刑訴法時,增加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家屬權利條款。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抓後,除了極特殊的情況,一般都要等到案件判決生效後,才允許會見家屬。哪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在聯合國紀念第一個"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之際,劉曉原表示強烈反對《刑訴法》草案中類似於"強迫失蹤"的規定,並強烈呼籲加入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以保護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
港人將向中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意見
香港的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執行總幹事潘嘉偉也感到非常擔憂,他向德國之聲表示:"非常擔心當局把不合理的作法合法化,一些維權人士、異見人士被公安帶走之後,即使把他們帶到一個不明的地方進行所謂的'監視居住',當局可以以調查為名將這些人士帶至莫名的地方,而不用通知親屬,這樣的情況非常明顯的是'失蹤',這在法律上或實際操作中將會產生非常嚴重的後果。"
潘嘉偉也表示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將就此向香港媒體發出評論文章,並呼籲港人和在港法學學者、律師等發表意見,這些意見將一並提交給中國人大常委會。
作者:吳雨
責編:謝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