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修改集會遊行法
2012年5月25日(德國之聲中文網)台灣"集會遊行法"自1988年公佈實施以來,已經修正過2次。為了進一步落實憲法中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以及和平結社的權利,台灣行政院昨日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 將集會遊行由"申請制"改為"報備制",取消"行政刑罰"的部分,同時刪除集會遊行時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規定。
國民黨智庫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組的高級助理研究員王皓平在接受德國之聲電話採訪時說,其實修法的呼聲一直存在民間。不管是民進黨,還是國民黨,當他們在野時,都曾積極挑戰集會遊行法的規定,十多年來皆如此。特別是每當到了5月20日總統就職典禮時,或者當年倒扁浪潮風起雲湧時,或陳雲林來台時,當警方的處理不被某方面接受時,就會引發修法的激烈討論。
將街頭還給人民
根據此草案,有意舉行集會遊行的團體只要在遊行日前3到30天提出遊行集會的報備書即可。但是如果因為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而舉行集會遊行者,可以在24小時前提出報備。原則上警方都必須批准。
按照迄今的法律,申請者必須在6天前提出申請。經過警方許可後,才可以舉辦集會遊行。警方有權拒絕或者變更集會遊行的路線、時間或範圍。 如果未獲得警方同意逕行舉辦集會遊行,檢方可以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集會遊行者。根據新草案,行政刑罰的規定將被取消。
王皓平指出"許可制"和"報備制"兩者間最大的差異在於:"'許可制'的範圍之下,可能被否決的機會會比較大。但是,在'報備制'裡,原則上是要允許遊行團體的遊行權利。"
民間團體: '報備制'無異於'許可制'
"集會遊行法"雖然即將松綁,但是許多民間團體仍然對修改幅度過小表示不滿。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徐偉群認為: "'報備制'仍然有不少由警察機關可以單方做決定的空間,所以它跟'許可制'沒有差太遠。從裡面的條文也可以看出,他基本上仍然是一種'管製法'的觀念,不是'保障法'的觀念。我們覺得,按照這樣的版本修法,其實對於現狀而言,他的改善沒有太大的幫助。"
徐偉群舉例說明:如果兩個集會遊行團體預定同一個時候走同一條遊行路線,基本上,應該由雙方以協調的方式來解決此紛爭,而不應該由警方或其他機關來決定。 徐偉群認為,如果單方面交給警方來作決定,不免有偏頗的情形。 而且當有一方不滿這種決定時,人民沒有救濟的途徑,這種作法是不公平的。
遊行集會法原本規定不得在總統府、行政院、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等地區或周邊集會遊行。修正後,將改為可在公告的安全距離外舉行。而這項安全距離通常是300公尺。 徐認為這個距離太遠,無法讓示威者的聲音傳達到目的對象的耳裡。徐偉群主張,如果在修法時無法加入保障法的精神,不如完全取消"集會遊行法"。 王皓平則認為,在目前台灣的政治氣氛下,"集會遊行法"可能還是應該存在。他說:"我們集會遊行的訴求就是要讓行政機關知道,我們人民不高興了,我們人民有具體的政策主張,希望行政機關聽得到。所以300公尺是不是能產生震撼效果,這可以被討論。但是基本上,一定的距離是必要的。"
取消不得主張共產主義的限制
修法後將刪除集會遊行中不得公開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規定。其實近一些年來共產黨在台灣是合法存在,但是現行的"集會遊行法"限制民眾在集會遊行時公開主張共產黨。王皓平說,這其實是舊時代的產物。有些不合宜的法律在1987年台灣解嚴之前就已經取消了,有些卻還遲遲沒有處理,以致遺留至今。王皓平認為,刪除集會遊行中不得公開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規定,基本上是一種進步。他說:"我想,這都是一種進步。把原本不可以的東西變成可以,都是一種進步的主張。"
作者: 邱璧輝
責編: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