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批准《境外NGO管理法》
2016年4月28日
(德國之聲中文網)中國人大常委會周四(4月28日)批准了《境外NGO管理法》,將於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中國人大網發表了新聞發布會的文字實錄。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表示,法律草案二審稿是在2015年4月公佈的,到今天通過這部法律用了整整一年的時間。過程中也包括專門去聽取了在華活動的很多境外的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比如國際地質科學聯合會秘書處、美國能源基金會北京辦事處、英國國際救助兒童會北京代表處,還有德國工商大會、英國英中貿易協會等等。
《人民日報》記者提問說:境外有擔憂,制定這部法律是否意味著中國會收緊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活動的政策?張勇表示:「這個完全沒有必要擔心」,「但是,我想也毋庸諱言,的確有極少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企圖或者已經做過了危害中國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事情」。
《金融時報》記者問及國外資金來源的問題。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郝雲宏回答說:「這個方面我們不是擔心什麼問題」,「但是我們也注意到,也有極少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通過資金的渠道和方法,從事一些損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利益和其他違法犯罪的事情」。
法新社記者提問說,損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煽動分裂國家活動,這些概念比較模糊。您說過已經有個別國外的NGO在中國從事損害中國利益的活動,您可以詳細介紹一下嗎?這些NGO是什麼?他們干過什麼?郝雲宏回答說:「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英國廣播公司記者問說:「我還是不明白,那種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的NGO是什麼樣的NGO?可以舉個例子嗎?...做關於中國人權問題的工作的組織可以在中國當NGO嗎?」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巡視員郭林茂回答說:「我看了法國法律有這麼一個規定,任何社會團體,其宗旨不得破壞法國領土完整,不得反對共和國政體,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風俗,否則不予批準成立。所以說什麼叫危害國家利益,那就是國家的領土完整、國家政權的維護及廣大人大群眾的利益,這就是國家利益。」
國際廣泛關注 頗受爭議
此前,人大常委會對該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根據這份草案,中國公安部門將擁有對被懷疑的境外非政府組織(NGO)進行約談負責人、停止活動、列入黑名單這三項權力。新華社報導中稱,三審稿中新增加的這三項權力,主要針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等情形。人權組織批評該法案可允許警方在未提出正式指控的情況下將NGO工作人員關押最長15天,並沒收材料設備。
這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自從兩年前浮出水面以來,一直充滿著爭議。去年,該法律草案第二次審議期間,歐美國家的政府、商業、學術機構紛紛表達了憂慮,認為該法案一旦獲通過,將極大地限制外國NGO在華的運作,進而阻礙NGO領域的國際交流,損害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
目前,在華運作的境外NGO或境外資助的中國本土NGO有上千家,業務領域既包括體育、動物保護等領域,也涵蓋人權、法治等敏感議題。許多境外NGO選擇與中國的學術、社會機構進行合作,由此也遊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這也給中國當局打擊境外NGO留下了口實。
就在今年1月,為"中國維權緊急援助組"(Chinese Urgent Action Working Group)工作的瑞典公民達林(Peter Dahlin)被中國當局指控"危害國家安全",在被拘押三個星期後遭驅逐出境。中國官方媒體稱,"中國維權緊急援助組"長期接受"某外國非政府組織等7家境外機構的巨額資助,……在中國資助和培訓無照'律師'、少數訪民,利用他們蒐集各類負面情況,加以歪曲、擴大甚至憑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謂'中國人權報告'"。
部分條款有所放寬
據新華社報導,本周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的三審草案,與二審草案相比,除了增加了公安部門的三項權力以外,還部分放寬了對境外NGO的規定。比如,境內外學校、醫院等機構之間的正常學術交流不再納入《境外NGO法》的適用範圍;原先在二審稿中對境外NGO設立代表機構、駐在期限、招募志願者和聘用工作人員的"限制"內容,在三審稿中則被刪除。新華社稱,這將為"合法、友好的境外非政府組織" 在我國境內開展活動提供更多便利。
而針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活動的資金來源、收付及賬戶管理,三審稿則作出嚴格規定,要求相關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並向社會公開。
此外,二審稿草案中,"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發展或者變相發展會員"之條款依然在三審稿中保留,但是新增了一例外條款:"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新華社解釋說,這是考慮到"我國有不少專家、學者都是境外科技類非政府組織的會員,國家也鼓勵我國科學家加入有影響力的國際科技類組織,並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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