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正式在港實行 專家:情況比預想還差
2020年7月1日(德國之聲中文網) 在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十幾個小時後,該法於6月30日晚間11點刊憲並立即生效,法案內容名列四項主要罪行與罰則,四大罪行的最高刑罰都為終身監禁。其中,恐怖活動罪包含了對人的嚴重暴力丶爆炸丶縱火丶破壞交通工具與嚴重干擾交通等。勾結外國與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則包含請求外國制裁香港或中國。
此外,香港警方也將根據國安法成立國家安全處,依據《港區國安法》的內容執法。法案條文也明訂,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犯或被告不會再出現危害國安的行為,違反國安法的嫌犯或被告都不得保釋。此外,香港律政司的司長也有權力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或其他涉事人的人身安全,指示訴訟不設陪審團。
駐港國安公署則可在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丶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及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的情況下,行使管轄權。國安法也明訂,當香港本地法律規定與國安法不一致時,將適用國安法的規定。
專家稱國安法充滿中國特色
法案細節一出,專家紛紛對法案的效力表示擔憂。香港大學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社群媒體上發文表示,《港區國安法》的文本比他預想的最差情況還差。他形容法例充滿社會主義法制的特色,是把具中國特色的法治觀念套用至香港。
張達明特別以三個法條為例,指出《港區國安法》第20條規定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只要犯行人的行為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便屬於犯法。然而,張達明表示,國際人權標準一般規定必須包含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才會達到分裂國家的程度,這種規定主要是保障言論與集會自由權。
國安法第22條明訂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包含「其他非法手段」,張達明質疑這個範圍定義可能非常廣泛。他舉例,如果組織非經批准的集會,若被視為嚴重干擾丶阻礙香港政府依法履行職能,也有可能違反國安法。
此外,張達明也指出國安法第42條明訂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犯或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然不準保釋。但張達明質疑,這個規定已偏離現行制度。現行制度為,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認定相關人士有機會再犯或棄保潛逃,法院應予保釋。
27國籲中國重新考慮在港實施《港區國安法》
在《港區國安法》正式生效後,全球27國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布聲明,要求中國重新考慮在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聯合聲明強調,中國政府必須維護香港集會與新聞自由的權利。除了德國等多數歐盟國家簽署了聯合聲明外,澳洲丶加拿大丶日本丶紐西蘭與瑞士等國也簽署了該聲明。
聲明寫道:「我們對中國在香港實施國安法表達我們最深的關切,港區國安法破壞一國兩制。我們呼籲中國與香港政府重新考慮實施這項法律的必要性,並針對這個議題與香港人民丶機構與司法系統展開溝通,避免讓香港長期享有的權利與自由遭到侵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