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刀斬亂麻」?23條通過後將如何影響香港
2024年3月19日(德國之聲中文網)香港立法會週二(3月19日)三讀通過《基本法》第23條草案,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二讀表決前,香港保安安局局長鄧炳強對議員的「高效」審議表達謝意,稱這是「香港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的成果」。上午辯論開始前,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則稱議員應對於能夠參與23條立法的「歷史重任」感到光榮。
此前,外界原預估23條立法將在4月15日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前完成,但實際速度遠超外界預期。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蒂爾克(Volker Türk)在3月19日發聲明予以譴責:「令人震驚的是,外界嚴重關切當中許多條文不符國際人權法,儘管如此,立法機構卻加快程序匆匆通過如此影響深遠的法案。」
委員會曾在2022年發表報告,促請港府廢除國安法和煽動罪,批評國安法不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及自由,並曾呼籲當局在基本法23條立法時回應聯合國關注。
全速推進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七類行為,但自主權移交至今一直懸而未決。2003年,前特首董建華曾在任內提出23條立法,但民間憂慮侵害自由和人權因而觸發50萬人上街抗議的「七一遊行」。此後數任特首都沒再把這個政治敏感話題提上議程,直至今年初睽違20多年後再度推動。
今年1月31日,香港保安局於就23條立法開展為期1個月公眾諮詢。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當局收到的意見書中有98.6%支持立法,僅0.72%反對。港府稱,23條立法不僅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且有「確實的必要性和急切性」。
諮詢結束約1個月後,政府於3月8日公佈23條草案內容,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並極為罕見地於刊憲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刊憲不足1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召開多場「馬拉松式」會議,並於3月13日完成逐條審議。
3月19日,香港立法會加開特別會議恢復草案案二讀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並於晚間三讀表決全票通過。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法律學者黎恩灝向DW分析:「整個立法程序的加速,是由特首李家超參與兩會之後突然發生的,相信北京給了一些相對明確的指示,就是要香港政府盡快完成立法。無論是特首或政府官員、甚至立法會,都是強調『早一日得一日』,似乎這是一個來自北京很清晰的指令。」
主管港澳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丁薛祥在3月6日至7日,於北京向香港的人大政協代表言明,23條立法要儘早完成。部分身兼立法會議員的代表隨即提早回港,迎接草案出台。
黎恩灝表示,在23條諮詢文件出台後,海外國際與人權組織紛紛表達異議,「相信香港政府看到這個情況,北京也看到這個情況,認為越早立法,可以用一個所謂快刀斬亂麻的方式,令西方國家或一些關心香港發展的公民組織和人權組織,未必有能力即時去回應。」
劍指「境外勢力」
23條立法量刑相當重,且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還可能罪加一等。根據法案,叛國、叛亂罪可處終身監禁;勾結境外勢力作出煽動可處10年徒刑;新增的境外干預罪最高可判14年。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的聲明特別指出,有關境外干預的條文及「境外勢力」的廣泛定義,可能對聯合國人權機構與其他人權組織的交往造成更大寒蟬效應。蒂爾克也憂慮,含糊不清的條文可能被濫用來針對記者、研究人員和人權捍衛者。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接受DW訪問時表示,預計新例會增加外國傳媒的工作難度。「可能更多外媒會考慮減少駐港人員,一些很敏感的新聞範疇如軍事和外交等,不會再讓在港的記者去碰。因為這條例是嚴厲的,是辣的,外媒都很注意僱員安全。」
法律學者黎恩灝則指,若以國際標準檢視,許多條文定義含糊且牽涉範圍廣泛,將令政府有更多法律工具與詮釋空間,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的控制。
例如,草案寫明「境外勢力」除了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境外政黨、境外追求政治目的的組織,也包括國際組織以及上述組織的關聯實體或個人,「這些(境外)組織可以不是政府單位,可以是一個普通的海外港人組織,慈善機構或宗教團體、甚至學術機構、傳媒組織等等都可以被包括在內。而在草案裡面,它也沒有一個具體的豁免條款指明什麼團體不屬於境外勢力。」
洩國家秘密加入免責辯護
此外,「國家秘密」定義也擴大,納入中港經濟、社會發展、科技等資料,若「非法披露國家機密」,最高可判10年;間諜活動則可判20年。法案內更設有域外效力條款,即上述罪名適用於香港以外地區。
有商界人士表達憂慮,特別關於「國家秘密」的範疇擴大,「紅線」越來越難以分辨,擔心可能對外國機構從事研究、企業盡職調查造成負面影響。香港德國商會主席Johannes Hack在條例通過前接受DW訪問,預料金融和處理資料數據的行業會受較大影響,而外資亦需投放更多資源確保業務符合新法規,企業成本將會增加。
香港記協在諮詢期間向政府提交意見書,建議廢除煽動罪或提高定罪門檻、把境外新聞從業員排除於「境外勢力」、確定公眾利益為竊取國家秘密的抗辯理由等,絕大部分都沒有被採納。
最終當局修訂了有關處理國家秘密的罪行,在揭露公共秩序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嚴重影響政府履職的情況中,加入免責辯護。不過仍須符合多項條件,包括披露該國家秘密的公眾利益要「明顯重於」不披露。
會議期間,有議員以中國醫生李文亮對外披露疫情資訊為例提問,官員確認須用過其他合理替代方法未果,才能以公眾利益為由對外披露。港府一再強調正常新聞工作不受影響,但記協主席陳朗昇認為,當局仍以「非常保守的態度」看待吹哨者行為,也會令公眾對於提供新聞線索予媒體更加卻步。
「我自己其實最擔心,更多年青人會因為擔憂23條而不入行。」陳朗昇憂慮新法例影響的不止於新聞工作者的生存空間,還有整個媒體生態。「大家的自我審查會增加,可以報導的新聞就越來越娛樂化、越來越瑣碎,譬如我們可能會關心藝人私生活,更多談論網上熱話,多於探討真正有公眾利益的新聞。」
擴執法權阻嚇力強
此外,草案有關煽動叛亂罪的內容,相較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刑罰有所加重,被認為可能對公眾造成嚇阻效果。
根據草案,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居民或位於特區的人,對國家根本制度、機構、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離叛,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同樣可被判7年。若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刑期可增至10年。
草案同時擴大了警察權力,被擔憂可能出現不符比例的執法情況。黎恩灝告訴DW:「即使在港版國安法的執法之下,被捕人士在48小時之內如未被起訴,警方都要將他們釋放,或者純粹扣下護照,但他們仍可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在23條立法草案裡,基本上從一個最極端的情況來講,一個被捕人士可能連續16天沒有辦法離開羈留的狀態,甚至在最極端的情況是長時間不能夠會見他的律師。」
草案建議賦權對潛逃人士採取撤銷特區護照、扣押在港資產等措施,甚至有機會將支援潛逃人士的在港親友牽扯在內,也可能令海外港人在表達言論自由和公共參與時有更多顧忌。
與外國國安法律有可比性?
針對23條立法,香港法律專業人員協會此前表達「全力支持」,並發文譴責英、美等「粗暴干預」草案容及立法程序。該協會指,維護國安方面相關的法律,美國有超過20部,英國至少14部,「西方國家不斷推出國安法,卻對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立法指手劃腳,再次暴露西方國家卑鄙無恥一面及其雙重標準面目」。
香港法律專業人員協會表示,草案內容已「很溫和甚至寬鬆」,且完全符合香港現時實際情況。港府也以外國例子為理據多番駁斥外界對於人權保障的批評。但法律學者黎恩灝指出,如果不考慮制度保障,單純與其他國家比較條文的話,「很容易會被誤導」。
他表示,「和2020年之前有一個很大的分別--我們的議會本來至少有一半議席由民選產生,現在大幅縮減了;我們本來有一個完全享有獨立自主的司法機關,現在有若干的案件--特別是和國家安全有關的案件--都是由特首指定某些法官審理的,整個制度的變更令大眾和傳媒機構或者議會更難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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