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憲政共識
2013年7月5日6月26日,公佈了海內外華人聯合簽署的《公民憲政共識》。該文件指出:「我們作為公民,儘管有自由民主憲政,社會主義憲政和儒家憲政等分歧,但為了維護自己作為人的尊嚴,都希望建構適合文明生活的憲政秩序。」
憲政主張在體制內法學界有廣泛代表性
簽署《公民憲政共識》的,有眾多自由民主憲政派人士,也有社會主義憲政派的代表蔡霞(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儒家憲政派的代表秋風(又名姚中秋,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研究員、天則經濟研究所理事長)。
蔡霞和秋風當前在法學界有廣泛的代表性,如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等眾多的法學院院長、前院長,李林(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等眾多的法學所所長、前所長,現任中央黨校黨建部主任王長江,都屬於社會主義憲政派著名人物。與秋風齊名的儒家憲政派人士,還有杜鋼建(湖南大學法學院院長)、蔣慶、康曉光、陳明等。
憲政目標選項
為什麼憲政能夠獲得如此廣泛的支持?因為憲政民主比「不加限定詞的民主」(王紹光語),是一種更為溫和與審慎的政治選擇。無論是從世界歷史發展沿革還是中國未來演進設計的角度,憲政都意味著按以下順序排列的目標選項。
第一是保障人權。第二是限制政府權力,即政府和執政黨都必須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不能為所欲為。這兩條已經寫入中國現行憲法,只是在事實上存在大量政府踐踏人權、為所欲為的案例,因此憲政派要求建立憲政法院或憲法委員會,把政府違反憲法的行為納入司法審判、司法救濟的範圍。
第三是政府的縱向分權,即實行地方自治。正如學者所說,中國式的「財政聯邦制」已經實行多年,但尚未在憲法層面得到體現,因而存在著不穩定性。其中地級市一級的行政建制與財政,在憲法上還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至今屬於「妾身未明」。
第四是政府的橫向分權,即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三權分立中的司法權獨立,在現行憲法中有所體現。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署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現行憲法尚未擺脫蘇維埃制「議行合一」的束縛,是一個嚴重的缺陷。
第五是民主選舉,選民授權。人民主權原則,早已寫入憲法。但是憲法中關於間接選舉的規定以及選舉法中的一系列規定,無法保障選民通過競爭性選舉來真正表達自己的意願。
憲政三派共同投入憲政大爭論
憲政三派(包括自由民主憲政派、儒家憲政派、社會主義憲政派),均要求通過政治體制改革和修改憲法、法律,來逐步實現上述的目標。
中辦九號文件選擇憲政作為主攻目標和突破口,組織了一批文章進行批判,受到各界人士強有力的反擊,可以說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套用一句執政黨的慣用話語,這是最高當局不走「群眾路線」,不搞「調查研究」,偏聽偏信中宣部和國安部「輿情匯報」的結果。
中宣部長期以來不接觸學界、思想界,不與民間輿論對話,只靠鄧力群培養的一批筆桿子在自己壟斷的官媒上自說自話。這些官老爺甚至不清楚法學界當下的思想分野與力量對比狀況。從1990年代到2000年代,憲政派已經在法學界佔據主導地位,受其影響,李克強在2004年,李源潮在2006年,溫家寶長期以來都曾經講過憲政話語。中宣部批憲政,就不僅僅是與自由民主憲政派為敵,也是與身居院長、所長、主任的法學界權威人士為敵。更不要說他們把講過憲政的現任和離任高官置於何地了。
國家安全部的主要職能是對外的,但是也要在國內輿情方面插一腳。這一次「當前意識形態領域值得注意的突出問題」,緊鑼密鼓排出七大方面,他們是有功之臣。公安部的「國保」人員,現在經常找學界、思想界的人「交流」、「喝茶」,因此,他們在「輿情匯報」方面的作用,因為知己知彼,不如「國安」。國保警察找學者「交流」,本身已經是很荒唐的事。較少與學者接觸的國安警察在「輿情匯報」方面擔負主要責任,就是更加荒唐的的制度安排。俗話說,「見面三分情」。與當事人不見面,「國安」在「輿情匯報」上反而可以更加肆無忌憚、信口開河了。說得越甚,描得越黑,依靠「內參」治國的領導就越重視。
如果真要搞「群眾路線」和「調查研究」,執政黨最高層就要帶頭垂範。因為地方上的官僚主義,只會造成局部性的損失;最高層偏聽偏信,錯判形勢,則會犯全局性的錯誤。
作者:陳子明
責編:達揚
作者簡介:陳子明,1952年生人,畢業於北京化工學院和中國科技大學研究生院,中國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民主運動的積極參與者。曾任中國社科院哲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民辦北京社會經濟科學研究所所長,《經濟學周報》總經理。多次因參與民主運動繫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