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釋放德國紅軍派兩名罪犯?
2007年2月10日該組織成立於1968年4月2日,1970年定名為「紅軍派」。成員主要為激進的左派知識分子。1977年是紅軍派活動最為猖獗的一年,在短短幾個月內,他們先後謀殺了一系列經濟及政界的著名人士,史稱「德意志之秋」。
一個強大而有自信的國家必須能夠原諒它的敵人。原諒敵人屬於德國強勢憲法和民主的內容。因此這一原則也應該適用於紅軍派恐怖份子布裡吉特-莫恩豪普特和克里斯蒂安-克拉爾。在這個問題上起關鍵性作用的是,莫恩豪普特已經服滿了她24年的最低刑期。這樣,從法律形式上講,她已經具備了申請將剩餘刑期監外執行的權利。而這與她對以前的所作所為有無悔過表示無關。站在道德的立場上很難接受這一事實,即這個從來沒有向被害人家屬請求原諒的女人將在幾周之後享受自由。但這裡涉及的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如何使用權利及法律的問題。而權利和法律對這位恐怖組織的女首領應該象對其他罪犯一樣適用。
對莫恩豪普特未來所做的司法決定取決於她出獄後是否還會是社會的危險因素。很顯然,她以及她的同夥犯克拉爾都不會成為這樣的因素-因為紅軍派組織已經在1998年宣佈解散了。
克里斯蒂安-克拉爾的情況有所不同。他到最低服刑期限還有兩年的時間。但他已經向德國總統提出了寬赦的請求。因此他是否能夠獲得寬赦則完全掌握在克勒總統的手中。總統做這個決定時必須考慮道義問題,必須考慮受害人家屬的感情,也必須權衡政治及社會輿論的情勢。是否要求克里斯蒂安-克拉做出公開道歉也完全由總統一人決定。
在未來的幾周中,如果公眾輿論對這兩名罪犯的未來展開熱烈討論,如果政治家們拍案而起稱,不悔過就得不到寬赦的話,那我們有責任提醒人們,我們的國家是強大的。而這個強大的國家沒有必要展示自己強硬的一面,同時也不允許懷有報仇的心理來處置罪犯。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屬的痛苦自然很大。但如果讓這兩名罪犯多坐五年監獄就能減輕他們的痛苦嗎?
將那些不會對社會構成威脅的罪犯永遠排斥在社會之外,這與我們人類尊嚴的理念相違背。而現在這個聯邦共和國有一個真正戰勝血腥紅軍派的機會,即向這些當年的敵人伸出和解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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