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裁決:恐怖分子劫持的飛機也不可擊落
2006年2月15日聯邦憲法法院的裁決證實了德國總統克勒在簽署該法案時表明的顧慮,即人的性命到底能不能價值來衡量?能不能為瞭解救無辜者的性命而奪走其他無辜人的性命——德國最高法院聯邦憲法法院院長帕皮爾在去年11月進行法庭調查時提出了這些問題。審判團八名法官的判決是一致的,明確的。那就是:每一個人的生命都同等寶貴,因此,國家不能夠在為了保護其他人性命的同時貶低被劫持飛機上的乘客性命的價值,僅僅把他們看成是靶子。
帕皮爾說:「把奪取人的生命作為拯救他人的一種手段,意味著把人的生命當成了一種物質,具有可比性。國家出自自身考慮認為可以支配同樣需要保護的飛機內乘客的生命,等同於否定了這些人生命的價值。而這一價值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
帕皮爾說,可能考慮下達擊落飛機命令的一種情況,是飛機上僅有自殺式襲擊者。除了這種情況之外,都不能夠簡單地將飛機裡的乘客看成是武器的一部分,並像對待武器一樣對待人命,「審判團認為,持這一觀點的人並沒有將事件受害者本身看成是人,而是一件物品。也就是說,人命在這一情況下被物質化。」
此外,法院在判決中指出,下達擊落民航客機命令往往只是因為懷疑,而沒有任何的事實根據。德國飛行員職業聯合會也向法院表明了同樣的立場。帕皮爾說:「鑑於聯邦德國空管區面積相對小,因此在作決定時一方面時間壓力很大,同時存在草率作出決定的危險。」
同時,聯邦憲法法院明確指出,德國聯邦軍在救援德國國內的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時,不能夠使用特殊的軍事武器。聯邦軍在支持各聯邦州政府救災工作時,只能夠使用與警察部隊相當的裝備或手段,例如幫助封鎖危險地區或者參加交通管制。而德國聯邦軍使用其他方式的前提是修改基本法。
德國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的人包括一名職業飛行員,還有自民黨的法律專家希爾施。
聯邦總統克勒在簽署這項法律時抱有「極大顧慮」不是沒有道理的。克勒當時表示,考慮是否擊落被劫持客機時以人命換取人命的權衡有違基本法。基本法保障生的權利和人的尊嚴,國家在此並不得自以為有權決定哪條生命更值得保護。因此,聯邦總統親自建議交由德國最高法院審查這項《空中安全法》的合法性。這種做法很不同尋常,表明這項法律觸及了德國的基本法律規定。上告憲法法院的起訴者就是這樣認為的。起訴者中包括職業飛行員阿爾佈雷希特。他說:「一方面是機上乘客和機組人員注定的死亡,另一方面是預計可以換取的、但人們還並不知道的某個人的生命。」
換句話說,就是通過擊落客機,犧牲機上乘客和機組人員的生命,以或許可能地換取其他人的生命,因為《空中安全法》允許政府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作為最後一個手段,擊落被恐怖分子當作武器劫持的客機,比如說以防類似9.11事件的發生。和刑警人員被迫擊斃犯罪者不同,在此的情況是,犯罪活動的無辜受害者也被殺死。起訴者之一、自民黨的希爾施批評說:「這是國家首次在非戰爭時期行使殺死行為完全合法者的權利。」
以前,沒有人考慮過這樣的法律棘手問題,但自從2001年9月11日起,這種可能會出現的情況便是令所有國防部長最頭疼的情況,因為擊落命令最終是要由他們發出的,德國只有空軍飛行員才允許執行這一命令。
當2003年初,一名精神錯亂者駕駛一架小型飛機在德國金融中心——法蘭克福市中心的上空盤旋多時後,填補這塊法律空白的呼聲四起。2004年在紅綠聯合政府執政下,德國聯邦議會表決通過了《空中安全法》,該法於2005年開始生效。當時的內政部長(社民黨)席利認為只有在下述條件成立時才可以擊落客機:一是機上乘客的生命已經明確無疑地無可挽回,也就是根據事件的發展過程已經可以完全有把握地認為做不出其它判斷的時候;二是出擊還有可能。這兩條必須同時成立才行。
席利在2005年11月聯邦憲法法院審議該案時辯解道,上述兩條同時成立的情況「實際上可以排除」,因此他認為擊落條款沒有什麼問題,他認為該條款更多地是在小型飛機被劫持時可以派上用場。
憲法法官的看法和席利的看法有所不同,他們認為該法不夠明了,他們很可能予以駁回。其次,動用空軍的戰鬥機對付民用飛機也有違德國的基本法,這一點也不利於《空中安全法》得到憲法法官的首肯。因為當時紅綠聯合執政的聯邦政府放棄了相應地修改基本法,所以,巴伐利亞州政府和黑森政府州也參加到了上訴憲法法院的行列。今天的判決也將會影響到本屆聯邦政府將來如何解決「利用聯邦國防軍從事內政事務」(如世界盃期間由軍隊守衛敏感性建築等)的問題。
據德國聯邦國防部提供的消息,美國和歐洲一些國家對被恐怖分子劫持的飛機進入受保護領空後採取的立場不盡相同:
美國和捷克:允許擊落
義大利:一般允許擊落
西班牙和希臘:在對安全很敏感的事件範圍內,允許擊落
波蘭:去年通過的法律與德國空中安全法近似
法國:如果飛機威脅對安全很敏感的設備時,可以用防空導彈擊落
Michael Reissenber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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