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如何侵人權?聯合國專家列七點
2020年9月4日(德國之聲中文網)《港區國安法》自7月1日實施後,已有多名街頭示威者及民主派人士被捕。聯合國7名人權專家罕有地發表聯署公開信,認為該法損害程序正當性及基本自由,憂慮以此檢控政治人物。
國安法四宗罪包括:分裂國家丶顛覆政權丶恐怖活動丶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者最高可囚終身。該法若與香港法律相抵觸,均以國安法為准,而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
聯合國專家的信件長達14頁,由人權事務特別報告專員奧雷恩(Fionnuala Ni Aolain)帶頭髮起。他們在信中強調,人權和安全是相互交織丶密不可分的,儘管《港區國安法》表明會保障人權,但該法實質內容卻可嚴重侵犯人權。
1. 衝擊司法獨立
第44條規定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者不得被指定。專家在信中表示,這會損害香港法官及律師的獨立性,並侵犯他們的表達自由。
而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如案件涉及外國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丶港府無法有效執行該法丶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駐港國安公署可實施管轄權。國安公署接手調查案件後,會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署檢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訊。立案偵查丶審查起訴丶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聯合國專家擔心這將不能保證有公平審訊,要求中國説明新法下如何遵守其所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2. 「恐怖活動罪」包羅萬有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4條,破壞交通工具丶電力設備丶干擾水電及網路等公共服務系統等行為,都違反了「恐怖活動罪」。
聯合國專家認為,這遠超安理會對恐怖行為的定義,即必須有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且該行為必須是為了挑起恐慌。
信中引述2019年人權報告指出:「恐怖活動的定義包含破壞公物,這嚴重影響到集會自由,法律可被用作打壓人民參與社會活動的工具,因為在這些活動中難免有公物遭損毀。」
3. 「國家安全」不是藝術
聯合國專家指出,「國家安全」並不是一種藝術,也不是賦予國家絕對裁量權的法律,因此必須精確定義犯罪行為,以確保法治和個人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不過《港區國安法》對於犯罪行為的定義過於空泛丶具開放性(open-ended),與法律精神背道而馳。
4. 顛覆丶分裂是「政治罪」
《港區國安法》第20條「分裂國家罪」有三項,分別是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分離出去丶非法改變其法律地位,以及將其轉歸外國統治。聯合國認為這個定義非常廣泛,沒有明確寫出什麼行為違法,更令人擔心的是,「參與實施」以上行為也屬違法,即使未實行的行為也恐墮法網。
至於第22條的「顛覆國家罪」,聯合國專家強調「顛覆國家」此一術語本身就有問題,顛覆罪被理解為一種「政治罪」,在全球各地都有其法譜:用於懲罰個人的思想(或他們被認為的思想),而非基於構成明確犯罪威脅的行為。
信件特別提出,《港區國安法》交替使用「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兩個術語,聯合國擔心這種混淆可讓當局濫用法律打壓人權工作者丶記者和民間社會人士。
5. 侵蝕表達自由
聯合國專家非常關注《港區國安法》侵犯表達自由丶言論自由丶和平集會自由等權利。
例如第20條丶第22條,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丶策劃丶實施或參與實施」,及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丶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罪行,可包括言論上丶寫作上的表達。
到外國組織演説,也可被視為觸犯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甚至「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也可被定罪。
與此同時,《港區國安法》賦權港府限制言論及新聞自由,如第9條指港府應監督和管理學校丶社會團體丶媒體丶網路,第41條指一旦審訊涉及國家秘密,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
6. 國安委不受監督
聯合國專家認為,處理國安案件的公檢法部門都不受獨立機構監督,難以確保符合人權義務。
比如《港區國安法》第12條規定港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第16條丶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香港警務處及律政司分別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法律授權當局保密行動。
7. 打壓公民社會
《港區國安法》的罪行定義廣泛而模糊,人權捍衛者發起的很多合法活動,會被視為恐怖活動丶分裂及顛覆國家,或勾結外國勢力,嚴重侵害公眾參與社會事務及結社等權利。
聯合國專家認為,這將對公民社會產生寒蟬效應,污名化社運人士,使民間社會被排除在國家和國際事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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