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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愛滋病立法,不提「人權」也是進步

瀟陽2006年2月28日

中國3月1日將施行「愛滋病防治條例」,其中包括反歧視在內的保護愛滋病人權益的條款。批評者認為該條例沒有提及人權,是衞生部門作秀。德國之聲記者瀟陽認為,該項立法表明北京開始正視愛滋病作為社會問題的存在,首次對愛滋病問題上個人權利和社會與國家責任作出規範,即使無「人權」一詞,也畢竟是個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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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開始正視愛滋病問題圖片來源: AP

同中國的絕大部分立法一樣,八千言洋洋灑灑的「愛滋病防治條例」中包含有大量空洞模糊的黨八股文牘用語,但是透過文字的迷霧,人們仍然能辨認出立法者在對待愛滋病問題上與以往明顯不同的新思維。對比一下該條例同時廢止的1988年1月年出台的「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就不應該否認中國官方在對愛滋病的認識和處理上有了明顯的進步。

十八年前以衞生部名義出台的「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將愛滋病視為一種從外國傳來的危險的傳染病,愛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僅僅被當作危險源來對待,他們被賦予的社會性恐怕就是他們對社會的潛在威脅。鑑於該「規定」所包含的大量的對愛滋病人的歧視性條款,其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屬。不得將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關情況公佈或傳播」一條顯得蒼白無力。政府的法規尚且如此,不難解釋為什麼在過去的十幾年裡,中國的愛滋病患者和病毒攜帶者在社會上像瘟疫一樣被躲避和隔離,其人格和人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和損害。

新出台的「愛滋病防治條例」不再將愛滋病僅僅當作一個公共衞生問題來對待,而是把它視為一個社會問題,相應的防治措施也從「干預」傳播和可能傳播愛滋病的人的社會行為入手,而不是像過去一樣僅僅是把愛滋病患者和病毒攜帶者當作高危少數群體加以「監控」和「隔離」。在中國的傳統語境中,該條例中使用的「干預」一詞雖然讓人想起帶有暴力色彩的專制手段,但是該條例幾乎是出乎意料地把「干預」進一步具體為如推廣使用安全套和對吸毒者實行美沙酮替代治療等「軟性」技術性操作手段。

具有本質意義的是,「條例」的第三條、第二十一條以及有關治療與救助的條款明確了愛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包括不受歧視在內的基本權利,賦予了這一人群的知情權和隱私權,也為社會制定了為貧困感染者及其家屬提供包括免費治療和救助在內的法律義務。即使是規定愛滋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義務的第三十八條,也僅限於界定他們針對他人的社會責任,而不是對他們的基本權利和社會生活作出有損人的尊嚴的限制。

不提人權就不是進步?

愛滋病救援民間組織「北京愛知行研究所」在其網站上對「愛滋病防治條例」持基本否定的態度,原因是「條例全文中未出現『人權』、『權利』這樣的詞匯」,並認為「中國需要的應該是一部全面保護基本人權的法律,而不是衞生部長們用來作秀的、不敢提及基本人權保護的《愛滋病防治條例》」。

固然,「愛滋病防治條例」不是從「基本人權」的高度出發來制定的,但它至少承認了人的生病的權利,承認了愛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並不因為患病而失去人的正常權利,或者說把患病當成人的一種正常現象。它承認了人有患病的權利的同時,並不去追問這個病是否是因為不符合主流的、健康的生活方式而得。

愛知行研究所還批評「條例」在諸如婚姻問題上與現行婚姻法有條款上的衝突,指出條例「忽略了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受到歧視的其他的領域,而相關歧視性法律、法規和政策更是數不勝數」。但是,一個與其它不合理法律條款衝突的條款畢竟為人們在維護自己的權利時多提供了一種法律保護的可能,這總比只有一條不合理的法律條款存在要更好一些。

無論如何,鑑於中國愛滋病問題的失控危險、愛滋病患者的悲慘生存狀況和社會中對愛滋病患者群體的普遍性歧視與排斥,這部關於愛滋病的立法無疑發出了積極的訊號,無疑會對愛滋病的防控、改善愛滋病人的處境和推動社會的寬容起到積極的作用。

同樣無庸質疑的是,「愛滋病防治條例」的出台還要歸功於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世衛組織和國際國內的民間組織的堅持不懈的努力。像萬延海和胡佳這樣的民間愛滋病救助活躍人士雖然受到官方的壓制和迫害,但是正是他們的人道主義勇氣和殉道式的獻身行為才使得中國的愛滋病問題得到了國際社會的關注。條例出台還說明,來自國際社會的價值壓力和中國民間維權活動對中國社會的進步有著不可少的和不可低估的作用。

遺憾的是,就在溫家寶簽署「愛滋病防治條例」的第10天,胡佳就被軟禁。就在「條例」實行的第一天,胡佳仍然「失蹤」,這無疑是一個巨大諷刺,因為條例的第七條說:「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家愛滋病防治規劃和愛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參與愛滋病防治工作」。胡佳的例子說明,在中國,法律條文與法律現實還是兩個世界,中國離建立在保障基本人權的法制社會還很遠,每進一步都要付出艱苦的努力和巨大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