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奪公民廣場案學運領袖獲判
2016年8月15日(德國之聲中文網)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2014年9月26日因闖入"公民廣場"而被定罪, 黃之鋒及周永康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羅冠聰亦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羅冠聰接受社會服務令120小時、黃之鋒接受社會服務令80小時,周永康入獄3周,緩刑1年。早前外界關注的焦點在己報名參選今屆立法會選舉、目前是立法會香港島選區候選人的羅冠聰, 判刑結果或會令他喪失選舉提名資格的憂慮而不存在。羅仍可繼續參選。
羅冠聰在判刑後對德國之聲表示, 判刑後心情仍然淡然平靜, 因為判刑之前已經作了所有判果的心理準備。現在判了社會服務令, 心理比較釋然, "能夠繼續參選立法會選舉, 是一個好的結果。"他表示宣判後馬上回去繼續選舉的宣傳工作, "一刻也不可以停。"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3人是香港的年青學運的領袖,出身於基層及小康家庭, 學業成績良好, 法庭相信他們是基於自己政治理念及對社會現狀的關心,從而表達自己的訴求,動機並非為了個人的利益和有意傷害他人。再加上3人在集會上也有呼籲和平理性非暴力的行為,因此沒有證供顯示他們刻意令廣場保安人員受傷的意圖。
另一方面, 裁判官表示, 3人行為並非十分暴力,他們闖進"公民廣場"目的也只是圍坐一起及叫喊口號。他說年輕人比較單純, 但往往傾向激進。但法庭會考慮他們行動的出發點,亦認為此案與其他刑事案件性質不同,如果把之後整個佔領中環的運動和本案並在一起,會對3名被告不公平,因此最終決定他們接受社會服務令。由於周永康要到英國升學,故判處監禁和緩刑。
三人的感化報告內容正面。黃之鋒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黃之鋒在基督教家庭成長, 在中學時開始關心社會議題,2012年積極參與社運,黃對今次桉中有護衛員受傷感到不安。 羅冠聰的代表律師則說,羅冠聰願意承擔責任,當時的行動只是希望喚醒社會大眾對事情的關注; 至於周永康的報告,指他為人有責任感和公義感,不需要接受任何輔導,由於他將要到英國修讀碩士課程,所以認為他不適宜接受社會服務令或感化。
現任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在判後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表示, 認為判刑量"合理",因為三位都是年輕人, 過往也沒犯罪記錄, 判社會服務令是相對合理的刑法。至於周永康的判入獄3 周, 但緩刑1年, 表面看起來稍為嚴重, 他估計是因為周永康即將於9 月前赴英國政攻讀碩士課程, 正如感化報告內的建議, 若判社會服務令將難於執行。另一資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緩刑是較嚴重的刑罰,會留有案底, 為他感到可惜。
根據香港《立法會條例》,任何人若判刑入獄三個月以上, 在提名日或選舉當日 (9月4 日) 正因服刑而受監禁,就會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因此, 梁家傑表示, 由於羅冠聰被判社會服務令而沒判入獄三個月以上, 他的選舉提名人資格將不會受影響, 仍然可繼續參選。然而, 梁家傑認為, 在尊重法庭的裁決時,他也希望政府要認真反思檢討, 靠打壓年輕人圖令他們放棄爭取民主及普選的心志, 是不得其法的。
早前,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批評本案起訴的依據是香港公安條例,但香港公安已經不斷遭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批評,未能完全達到國際人權法對於和平集會權利保障的規範標準。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區美寶表示, 當時的集會是和平集會, 不應該受到控訴。當局以這些模棱兩可的罪名(參與非法集會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 起訴學生領袖,可能是當局涉及政治目的的"秋後算帳"。
資深大律師湯嘉驊卻認為秋後算帳的說法欠缼理據, 他表示法庭判決是有一套時序的。 他又強調看不到任何證據檢控與選舉有關, 他對香港法官有足夠的信心, 在判決時完全獨立、秉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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