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应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
2004年12月10日人人享有生存、自由与安全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绝对禁止歧视、奴役和刑讯-所有这些和其它的一些基本准则被写进了无数的公约和宪法,从1776年美国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948年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直到今天欧盟的基本权利宪章。
很久以来,人们就知道,不能把实现这些理想的任务完全交给单个的国家。而往往是国家机构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尽管设在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经常召开会议,但却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出席联合国会议的正是各国政府的代表。
欧洲委员会在斯特拉斯堡设立人权法院就是一大进步,不论该法院如何独立于政治,却没有实行有效制裁的可能性,来执行其宣布的判决。土耳其、俄罗斯和意大利尤其对斯特拉斯堡法官做出的判决进行抵制,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当然,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地区人权状况有所改善,但最终的成功还是要取决于当地政府是否愿意。
这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理想只是被写进公约,或者在无关紧要的讲话中得到捍卫,是远远不够的。持不同政见者仍然受到专制政权的迫害,并被判处常年监禁,从而言论遭到封杀。最好的一个例子便是缅甸。还有苏丹的达尔富尔地区。国家权力容忍甚至是提倡无政府主义,人们象野兽一样遭到猎捕,妇女被强奸,儿童被训练成为杀手。甚至在标榜自己是民主与人权的先驱者的美国,也存在象关塔纳摩这样不顾人权的地方。
就是德国总理施罗德也必须面对人们对其言行不一的谴责。其领导的红绿政府在世界范围内高举捍卫人权的大旗,但在同莫斯科和北京进行对话时,德国总理却对此缄口不语,因为他担心的是双边经济关系将由此受到威胁。
尽管在文字上取得了不少进步,但今天的许多政治家仍是把对权力的考虑和政治上的机会看得比捍卫人权更重要。只要这一点得不到改变,那么人权组织如大赦国际,或者人权观察,就必须继续在世界范围内为实现这一理想而继续奋斗。
(达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