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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欧盟简介

2004年6月8日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 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和4.5亿人口 ,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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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的宗旨:

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欧盟的来源与发展:

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这个倡议得到了法、德、意、荷、比、卢6国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

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

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

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现在的15个。截至1999年,欧盟总人口达3.764亿,总面积为333.7万平方公里,正式语言是15个成员国使用的11种官方语言,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约为88441亿美元。

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增速达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9万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万美元。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

2002年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10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此次扩大后的欧盟成员国从目前的15个增加到25个,
总体面积扩大近74万平方公里,人口从约3.8亿增至约4.5亿,整体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约5%,从现在的9万多亿美元增加到10万多亿美元,经济总量与美国不相上下,欧盟的整体实力有所增强。

欧盟的主要标志:

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根据宪法草案: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12颗黄星图案,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5月9日为“欧洲日 ”。

欧盟的会旗: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徵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欧盟的主要出版物:《欧洲联盟公报》、《欧洲联盟月报》、《欧洲文献》、《欧洲新闻―对外关系》和《欧洲经济》等。

欧元:欧盟的统一货币为欧元 (euro),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除英国、希腊、瑞典和丹麦外的11个国家于1998年首批成为欧元国。2000年6月,欧盟在葡萄牙北部城市费拉举行的首脑会议批准希腊加入欧元区。这次会议还决定在2003年以前组建一支5000人的联合警察部队,参与处理发生在欧洲的危机和冲突。2002年1月1日零时,欧元正式流通。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有:

欧洲理事会 (European Council):即欧盟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其职能是为联盟提供其发展所需的政治动力,确定联盟的总体政治方针。负责讨论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欧洲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理事会下设总秘书处。

1974年12月,当时的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决定将欧洲理事会纳入《罗马条约》框架。“马约”则更进一步明确了欧洲理事会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欧洲理事会应为联盟提供其发展所需的动力,并确定联盟的总体政治方针”。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它是欧盟的决策机构,拥有欧盟的绝大部分立法权。部长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作出有关欧盟政策的各项重大决策,并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事宜。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称作“欧盟理事会”。理事会主席国的半年任期及轮任顺序与欧洲理事会的相同。理事会总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欧盟理事会由欧盟首脑会议和部长理事会两部分组成。对外实行“三驾马车”代表制,由现任轮值主席国、下任主席国以及欧盟机构代表组成。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提出设立欧盟主席一职,对外代表欧盟。

欧盟部长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由成员国外长或专业部长组成。其中外长理事会称为“总务理事会”,处理对外关系和总体政策,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欧盟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包括:常驻代表团委员会,由各成员国驻欧盟的使团长和副使团长组成,每周举行例会;政治和安全委员会,是处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事务的“轴心”,由各成员国驻欧盟代表(大使衔)、欧盟委员会代表和理事会秘书长的代表组成,实行轮值主席制,对外实行“三驾马车”代表制;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下辖秘书长私人办公室、一个法律处和八个总司。

索拉纳为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主要协助主席国协调成员国对外共同立场,在国际场合代表欧盟。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提出设欧盟外长一职,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与欧盟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的职能合二为一。

欧盟委员会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法律大街200号一座十字形的大厦内。欧盟委员会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欧盟委员会由来自15个成员国的20人组成,其中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各有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现任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1999年5月任职;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1999年任职。

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委员会由20人组成,法、德、英、意、西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

委员会主席人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成员国政府商议候选人后提名,按此方式提名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需一并经欧洲议会表决同意,然后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根据“马约”,自1995年起,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会大厦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1999年6月第5届议会的议员共626名。

欧洲法院:设在卢森堡,是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欧洲审计院:设在卢森堡,成立于1977年,由12人组成,均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帐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

附:欧盟理事会的决策表决机制:

作为欧盟主要的决策和立宪机构,欧盟理事会自诞生之日起,就倾向于尽可能采用“一致通过”表决机制实现决策。但这一机制在实践中并不容易执行,特别是随着欧盟成员国数量的增加,“一致通过”表决机制的运用越来越困难,于是就产生了“简单多数”表决机制和“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其中“有效多数”表决机制成为欧盟理事会的主要表决机制。

一、“一致通过”表决机制

在一些意义重大的问题上,欧盟理事会采用了“一致通过”表决机制,其范围主要包括:外交与安全、内政司法、税收、宪法事务、社会保障机制、能源、文化、工业和与发达国家签署协议等。

二、“简单多数”表决机制

“简单多数”表决机制主要用于对程序性决定进行投票表决。欧盟每个成员国只有一票,一项决定以赞同票的多少决定是否被通过。

三、“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欧盟理事会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由来已久。1987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令》、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都进一步扩大了“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目前,在涉及内部市场、某些教育事务,以及环境、消费者事务和欧盟区域发展基金等问题时一般都会采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欧盟理事会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又分为以下三种:

一、日前正在使用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在这个表决机制中,欧盟15个成员国视其在欧盟中地位和影响力的不同,分别拥有两票到10票的表决权。欧盟理事会的总票数为87票,有效多数为62票。这种“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将运用到2004年5月1日。

二、扩大后使用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自2004年5月1日10个准成员国加入欧盟。至同年11月1日,欧盟理事会将使用过渡性表决机制。但从2004年11月起,欧盟理事会将采用《尼斯条约》中规定的新版“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即总票数为321票,有效多数为232票并能够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员国。

三、正在制定中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欧盟正在制定的“欧盟宪法”对“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又有更新,要求有效多数能够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员国和60%以上的欧盟人口。欧盟计划从2009年11月起执行这一表决机制,但目前欧盟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对该表决机制存在很大分歧。

(资料主要来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