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违反德国宪法?
2002年4月9日广告
2001年8月1日起德国正式通过一项生活伴侣法,允许同性恋者可以正式登记成为生活伴侣,俗称“同性婚姻”,从而在法律上与异性间婚姻享受同等的权利。
但是,最近有三个联邦州联合将这一法律上诉到联邦宪法法院,上诉理由是它们认为所谓的“同性婚姻”在形式与内容上都是违反德国基本法的。这三个州是巴伐利亚、萨克森和图林根,它们都是由联盟党(基督教民主联盟与基督教社会联盟联组成的政党联盟的简称)执政。起诉者还批评新法被分成需要联邦政府批准与不需要联邦政府批准年的两部分,这三个起诉州认为,新的生活伴侣法中把同性伴侣的地位与异性婚姻地位等同,这削弱了宪法对婚姻与家庭的保护。德国“基本法”第6条规定:“婚姻和家庭受到国家法制的特别保护。”新的法律规定,同性生活伴侣关系在姓名、租房和财产继承上与异性婚姻享有同等权利,并相互承担赡养和抚养义务;另外,同性伴侣也有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对一方的孩子教育的义务。
按照新法,外国人法中有关关于家庭团聚的条款也适用于同性生活伴侣。同性伴侣还象异性婚姻关系一样,有为保护一方而在法律纠纷中拒绝举证和拒绝提供信息的权利。
如果宪法法院推翻了新的生活伴侣法,那就意味着到现在为止缔结的同性生活伴侣关系不再有法律效力。在德国已经有3000多对同性恋者登记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生活伴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