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立宪与党主立宪
2013年7月12日6月26日,海内外123位华人首批联署的《公民宪政共识》文本在网络上公开,签名者中不乏5年前《零八宪章》的多位发起人和首批联署人,包括中国知名经济学者茅于轼、《炎黄春秋》副社长杨继绳、政治学者陈子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上海作家沙叶新等都在其中。
宪政在一党专政的中国,就像“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然而一经指出“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已经有了很大的局限性,而且还出现一种不能排除的危险:总是把议题与要求提交给党,呼吁党自己解决,把皮球踢给党,那么就是对党领导一种吊诡的强化,只能造成“党主立宪”的氛围,这种“党主立宪”的结果一定与宪政目标南辕北辙。
现行宪法是专政类型宪法
中国大陆的四部宪法均属社会主义专政类型的宪法,这类的宪法是在马克思思想列宁主义之理论基础上制定的。其特征:一是政党不分,以党代政,党权凌驾于宪法之上,以至于有宪法无宪政,有一党专政,无民主宪政;二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按照列宁的解释是“直接凭着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社会主义专政类型的宪法一般规定政权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实行这种中央集权制的结果,是使这些国家成为高度集权的极权主义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政府享有无限权力而人民的个人自由和个人活动空间大大缩小以至于无。这种类型的宪法之所以只在表面上规定人民享有众多自由权利,而实际上少给以至不给,这叫做抽象赋予权利,具体限制权利。
这完全是其一党专政性质决定的,因为专政政权是违背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枪杆子打出来,建立在恐惧的基础上,由强权强行建立的。正如有些著名共产党人在检讨社会主义失败的原因时指出的“要把社会主义的方案强行塞给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只能通过绝对的专政才能做到,借助于红色恐怖才能建设社会主义。”很显然,实行这种极权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同民主宪政是根本对立的。
若想在中国实行宪政,必须重新确立西方宪政的原有内容,修改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对宪政的歪曲和篡改。有人说这条路走不通,因为毛泽东已经做出另外一种结论:“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心目中一起破了产。”现在看来,他这个结论未免做得太早了。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打败国民党并取而代之,恰恰在于它一贯以实行“民主政治”为号召,骗取了全国人民的拥护。事实上中国人民对民主自由的向往和追求从来没有停止过,民国的民主宪政过去被打断过,并不等于永远被打断,永远不能实现。当前台湾实行的民主宪政的成功就是一个显著的例证。
宪法与改革的冲突是根本性的政治问题
自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以来,中国就有一些法学家、政治学者提出修宪,实行宪政的意见。1995年我发表的《中国宪法简史》中,我也认为以现行宪法为基础加以修改,即以和平的方式是完全可能的,这是阻力和代价最小的,
绝望之前有希望,绝望正是在希望中形成的,从1995年到2005年,我在美国十来年后回到中国大陆,落叶归根,接了地气,接触了现实,慢慢了反思了我自己对改革认识的心理历程。过去改革时期不正面处理宪法与改革的冲突,说明中共领导下的改革,还是党化改革。本来改革就为了消除一党专政,建立法治,可是推动改革的方法,如果还是党化和专政的,那么有毒之树解不出善良之果,不仅消除一党专政建立法治的目标无法达到,而且党化和专政会卷土重来。
宪法与改革的冲突,是根本性的政治问题,是不容回避的。一味回避,从源头没有解决宪法危机的改革,就会是扭曲的失败的改革。这已经是当下的改革历史所证明的。遗忘了的根本性的政治问题,就会不断地重新被提起。
我逐渐相信宪政如此美好,但是中共是至死不渝不让实现的。有权力的统治阶层是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在党的领导下,就不会有宪政或者改革出宪政,这二者是截然对立,非此即彼的,没有通融的余地。有毒之树结不出善果,不管是提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宪政,资本主义宪政,还是宪政,都结不出善果。
《公民宪政共识》与《零八宪章》不一致
2008年张祖桦与刘晓波牵头发起《零八宪章》,我的名字被签署在第一个位置。零八宪章的主张,与我1995年提出的修宪主张是吻合的,影响很大的联邦条款我更是赞同。不仅如此,我一直强调《零八宪章》不仅仅是一个宪政文本,更是一场轰轰烈烈的宪章运动,签名活动持续到今天还在进行。这并不是像有人误解的那样,是一场“公车”上书,而是一场公民立宪运动,是一次基本人权的重申,面向公民社会的重申,面向公民社会并且淡化向官方呼吁的色彩,如此就将官方置于公民社会的下面。这就决定了《零八宪章》并不是“党主立宪”,而是公民立宪。
而当前的《公民宪政共识》联署与《零八宪章》方向并不一致。
于浩成,著名法学家,原中国宪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原公安部群众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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