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院:叙利亚难民不能自动获得长期避难权
2016年11月23日(德国之声中文网)根据德国石勒苏益格最高行政法院周三做出的一项裁决,在德国的叙利亚难民无权要求自动享有难民的所有权利。根据新裁决,迄今为止没有受到个人迫害的叙利亚难民,不能仅依据其来自的国家和一纸避难申请要求获得长期避难权利。
该裁决为联邦移民和难民局目前针对叙利亚难民实行的审核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德国对叙利亚难民仅保证提供所谓的"有限保护"。一名申请避难的叙利亚女性在仅获得"有限保护"后对移民局提起诉讼。"有限保护"意味着她仅获准在德国居留一年(此后有可能再延长两年),在此期间她不能申请家人来德团聚。
这名叙利亚女性表示,她在德国申请避难,会被叙利亚当局视为反政府行为,如果回到叙利亚就会受到迫害。石勒苏益格行政法院已对这一申诉予以批准,该难民也获得了她所要求的避难身份。但联邦移民和难民局对此表示不认同,并提出上诉。
难民局表示,没有证据表明,返回叙利亚的难民普遍受到迫害。现在石勒苏益格最高行政法院认可这一观点,法官指出,仅因曾在外国停留以及曾申请避难就会在叙利亚面临政治迫害的说法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在上诉案过程中,首先提出起诉的女难民还向法庭提出了一些有关她个人可能受到政治迫害的理由,也没有能说服法官。
在德国各地的行政法院,目前有数千宗叙利亚难民不服避难审核结果、状告难民局的案子尚待审理。一些地方的法院也作出了有利于叙利亚难民的判决。但周三石勒苏益格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决,是第一次由这一级别(地区最高行政法院)司法机构就这一争端做出的裁定。至少对于在石勒苏益格法院辖区的79宗此类案件,这一裁决具有指标意义。这些个案将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一段时间以来,大多数来到德国的叙利亚难民都获得了长期避难身份。但今年3月德国政府修改避难审核条例以来,对叙利亚难民的审核条件变得更加严格。根据德国基本法,受到政治迫害的人有权在德国受到庇护。而因战争、灾害等其他原因逃离家乡者,并不自动享有避难权,而须根据个人情况进行申请、审核。
叶宣/文木(德新社、天主教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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