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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仅仅是分手

2006年6月27日

结婚嫁娶依然深受德国人的欢迎,但德国婚姻持续的时间却急剧下降。德国每三个婚姻中就有一个破裂,而且对当事者来说往往是经济后果伴随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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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两断?图像来源: Bilderbox

离婚者在德国的经济情况经常是拮据的,即使他们还要抚养子女,也享受不到多少国家的厚待,因为德国政府在经济上鼓励和支持的是婚姻和家庭。

尽管在纳税方面,离异父亲因赡养费、单亲母亲因儿童照看费可以得到部分优惠,但大部分离婚者,不管他们是否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也不管子女主要生活在哪一方,离婚双方的经济状况都极其困难。这一点,在2002年有关专家向联邦德国司法部提交的一份报告中就曾提到。一份有关“离异后的为父经历”的调研报告写道,无论在职业方面还是在健康方面,低收入的父亲阶层受离婚的影响最大。他们当中对工作失去兴趣、甚至被雇主辞退的比例高于平均值。

德国虽然也有“奢侈型”离婚,比如大律师付给昔日的女秘书丰厚的赡养金供她过奢侈的单身生活,但这绝对属于凤毛麟角。德国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Mikrozensus)结果显示,单亲母亲中有30%多是通过领取失业金和社会救济金维持生活的。离异父亲组织自救小组,互相交流为节省房租与人合住的经验和因为赡养费的负担而难已建立新家庭的苦衷。

但尽管这些苦果众所周知,德国人还是照离不误。2004年,德国大约有213700对夫妻解除了婚姻,而在1990年,这个数字还仅为154000左右。在欧洲各国比较中,德国的离婚率属于中上水平。如果保持不变的话,那么现在结成的100对连理中,40年后将有46对不再是夫妻。1990年喜结的良缘,2003年已有23%离异。德国每3个婚姻中,就有1个破裂,而且是很快就破裂的,最经常的是发生在婚后4到8年之间。由于德国法律规定正式离婚前应有一年的分居期,所以可以说,结婚大约1000天以后,夫妻双方维持婚姻的愿望急剧下降。因此,假如婚后生了孩子,这些孩子往往还在年幼时就得经历父母离异的痛苦。尽管有些父母畏于孩子可以预见的痛苦而放弃离婚,但在德国2004年解除的婚姻中,还是有50%涉及未成年子女。1980年以来,德国累计有340万儿童未成年时父母就离异。

有些婚姻不是尽管有孩子也离了,而是恰恰因为有了孩子才破裂。心理医师和社会心理学者施密特(Gunther Schmidt)介绍道,第一个孩子出世后,原本追求男女平等关系的双方经常又回到了传统的性别分工:女方主要负责孩子和家务,男方主要负责赚钱和职业晋升。因此,冲突、失望随之而来,最后是分手。

施密特认为,在生活富裕、国家福利、女性普遍就业的时代,男女(婚姻)关系只是为了满足情感需求的。只要双方在情感上都有收获,这个关系就有存在的意义,反之就失去意义,因此,它是不稳定的,它的本质其实就是不稳定的。这种关系与纯性爱关系有别。性爱虽然在每个关系中都非常重要,但它绝不是为性爱而性爱,而是感情亲密无间的表达。性爱只是两厢亲近(和忠实)的诸多表现形式之一,其它形式可以是共同的活动、谈话、甚至是建设性的争吵。假如这些都不复存在,一切都只是机械地重复已有的生活习惯的活,两人之间就会开始出现裂缝,就会有外遇。大部分婚姻失败的原因不是夫妻间的暴力、不是双方没有白头偕老的能力,而是白头偕老的企求和愿望没有得到满足(其后才是出现外遇)。德国提交离婚书的女性多与男性。2003年的离婚案有57.1%是女方提出的,36.2%是男方,剩下的是双方共同提出。

一旦婚姻未能满足国家和社会主流所寄予的和谐期望,走向破裂之后,离婚者面临的是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冷遇。法院出具离婚判决书之时,也是国家对家庭(无论有无子女)的种种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之刻。

因为这些冷遇无济于事,人们还是在不断离婚,所以德国有些有识之士,如联邦司法女部长布里吉特·齐普里斯试图减少“不公平条款”:在她主持下的家庭法院诉讼程序改革草案的内容之一就是降低离婚费用。政府已批准通过的有关赡养费规定的修改方案允许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减少收入高的一方(多为男方)向离异配偶(多为女方)支付的赡养费,以减轻前者以及离婚子女今后生活的负担。然而,就目前来看,德国结婚者和离婚者在纳税方面的待遇恐怕将永远不会是平等的。

小资料:

德国法律规定,离婚后,收入高的一方必须把和收入低的一方净收入之差的七分之三作为赡养费支付给对方,直到对方再婚为止。在一般情况下,收入高的是男方。过去,女方婚后因照管孩子和家务经常放弃工作,成为家庭妇女。为保障这些妇女离婚后的生活,德国做出了上述规定。但近几十年来的实践表明,收入高的一方的后半生负担沉重,难以恢复正常生活。有时,支付赡养费后,剩下的钱和失业领救济差不多,致使很多人故意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