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如何改革
2005年3月27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成員由該機構的經社理事會按區域分配原則選舉產生。個個不同的國家集團推選出自己的候選人,然後由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批准。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投票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過是走走形勢而已。
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躋身於人權委員會,而這些國家人權受到踐踏和破壞的現象則屢屢發生-辛巴威就是一例。為此,人權委員會的可信度收到嚴重影響。
人權組織人權觀察負責人K.羅特說:「人權組織中大約一半成員都不能起到促進人權的作用,而是使該組織的聲譽受到影響。這是一種嘲諷和歪曲-因為聯合國職責之一是加強人權委員會,提高該組織的可信度,從而達到促進人權,更好地保護人權的目的。」
近幾年來,人權委員會中越來越多的成員在投票表決時相互提供保護,免受批評性決議的制裁。某些決議,比如針對中國和車臣的決議為此根本就不再被提交,原因在於,這些決議從一開始就沒有希望獲得通過。人權委員會的工作越來越複雜了。人權也愈發受到削弱。
毋庸置疑,人權委員會的改革迫在眉睫,由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任命的改革工作組專門負責人權委員會的改革。
在諸多改革方案中,安南選擇了人權理事會的模式。問題的關鍵不在該組織的大小,而是其成員的具體組成。該組織成員將經由聯合國全體大會2/3多數選舉產生。尤其重要的是,被選舉的前提條件是必需尊重基本的人權標準。諸如辛巴威、蘇丹或古巴等國家入選的機率微乎其微。
德國人權論壇顧問特奧多爾認為,人權理事會將因此得到加強。他說:「安南提交的計劃非常不錯。有了人權理事會,一個常任理事會,其開會討論問題的時間不僅是6個星期,只要有問題全年內都可以要求人權理事會尋求解決方案,這的確是一個進步。」
但是安南沒有公佈更為詳細的內容。比如人權理事會的地位,是否與聯合國安理會享有同等地位等,此前的若干改革建議曾提出過這一要求,另外,問題也涉及該理事會的具體權限,從而確保其決議獲得實施。對如上問題做出最後決定的當然不是人權委員會本身,而是聯合國全體大會。(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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