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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需加強自身反腐」

Dennis Stute2007年3月30日

歐盟議會荷蘭議員布伊滕嫩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稱,多年來歐盟內腐敗現象未減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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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能使歐盟貪?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 dpa

德國之聲:您如何評價新近圍繞歐委會定單發生的巨額賄金醜聞?

布伊滕嫩:據我所知,該行賄事件並非體制性腐敗,而是單獨事件。這種賄賂行為到處都可能發生,當然也包括歐盟機構。而如果內部監督機構在獲知相關情況後不進行處理,那就有可能是體制性腐敗。到目前為止,我相信,歐盟內的反腐機關還是能夠正常發揮作用,對此案進行了合適的處理。

問:歐盟內是否存在體制性腐敗?

答:歐盟反欺詐局(OLAF)在處理各成員國發生的欺詐事件方面運作正常。然而,一旦涉及內部事件,涉及歐盟機關自己所犯的錯誤,該機構的行動就遲緩得多,困難得多。從形式上看,反欺詐局享有獨立地位。但事實上,該機構隸屬歐委會,在歐委會大樓辦公,使用的是歐委會的電腦網,而其調查員們的升遷也取決於歐委會的程序。就此而言,所謂獨立地位只存在於紙面。

問:是不是有特別容易貪污的歐盟機構?

答:比如歐盟地區發展委員會。反欺詐局作了很好的調查,並證實那裡多年來存在欺詐問題。該委員會旨在使各地區獲得這麼一種感覺,即它們在歐盟決策方面也有發言權。其實,歐盟所做的任何重要決定都與該委員會的意見無關。從根本上說,完全可以取消這個機關,從而節約7000萬歐元。反欺詐局在多份報告中確認發生多起欺詐行為,例如,該委員會成員讓自己得到附加薪水,但長期未受到追究,原因是,該機構每一次都保證,會改善情況。以後,照例又發生新的欺詐行為。

問:歐盟議會的情況如何?

答:有腐敗行為,但是個例。利益衝突到處都有,當然,議員不應該有個人私利。如果某議員是一家大汽車企業監事會成員,他就不該在歐盟議會參與制訂有關燃料或結構設計規定的標準。不過,我不會拿著相機,在大樓內轉悠,看看同事們都在幹些什麼。我還是更願意把注意力放在與歐盟資金有關的大的欺詐案上。議會應該花更大氣力打擊腐敗。但是,歐盟議會與德國聯邦議院不同,沒有那麼大的權限。

問:為有效打擊腐敗,應採取何種措施?

答:聯邦德國或荷蘭這樣的國家有監控手段:比如有獨立的司法機構和強大的議會。但是,在歐洲層面卻沒有民主而是官僚主義。人們需要做出抉擇:我們是不是要繼續深化歐洲融合?如果要,那就得在歐盟層面也建立起民主結構。如果說,不需要了,我們已經走得太遠,應該轉向了。那麼,各國機構和議會就該重新接管監督功能。而現在,情況十分糟糕。

問:1999年,作為歐盟官員的您揭露了最後導致歐委會辭職的一項腐敗事件,為此,您受到了懲罰。從那以來,情況是否有所變化?

答:我得說,情況變得更糟了。雖然有了一個所謂的撿舉人保護法,你似乎可以毫無顧忌地揭露醜聞了。但實際上,一旦你這麼做,你也就完了。因為,這個保護法根本沒有用。要是有某位歐委會官員被懷疑在工程公開招標時作假,並收受賄賂,在相關調查初始階段,他只是被調到另一個部門,讓他不再能幹不名譽的事情,但他繼續被雇傭,繼續拿薪水。而若如我在1999年這樣,揭發醜聞,就會被停職,而且只要可能,薪水也會被減掉一半。事情的確有點兒蹊蹺。

(後記:保羅.萬.布伊滕嫩是他創立的「反腐敗黨」駐歐盟議會議員。這位現年49歲的荷蘭人1999年揭露了當時的歐盟科技委員克勒松貪污醜聞,導致以盧森堡人桑特爾為首的歐委會集體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