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500次成罪證
2013年9月10日(德國之聲中文網)9月9日下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簡稱"兩高")發布司法解釋,明確網路謠言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同一誹謗訊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次數達500次以上的,可認定"情節嚴重",可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下,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
這份全稱為《關於辦理利用訊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在網上侮辱恐嚇他人,或者發布和散佈虛假訊息,以尋釁滋事罪處理;在網上發布、刪除訊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以營利為目的,以刪除訊息為由牟利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這一司法解釋發布之後,"瀏覽5000次"、"轉發500次"迅即成為網路熱詞。網民普遍認為,這是司法機關對網路言論自由的進一步打壓。維權律師劉曉原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認為,"兩高"司法解釋中很多條款,已經違反了中國《立法法》的規定。他認為,這是"兩高"配合近段時間以來"網路嚴打"作出的規定,目的是方便給已經抓捕和將要抓捕的網民定罪。
違背法律程序,不懂網路技術
憲法學者童之偉表示,在司法解釋層面規定網路誹謗罪的邊界,具有進步意義。但他認為,同一訊息被實際點擊、瀏覽5000次,要比被轉發500次容易得多。就誹謗罪的構成而言,點擊、瀏覽5000次的門檻過低。劉曉原律師表示不同意見,認為沒有門檻高低的問題,因為在此之前警察就以"造謠"抓人,事實已經突破了法律邊界。
劉曉原認為,將網路虚擬空間視為現實社會公共場所,按尋釁滋事罪追究,突破了《刑法》的規定。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適用法律依據時,就應按照《立法法》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因此他在網路發布《請求對"兩高"辦理利用訊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作違法審查》,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予以審查處理。
《新京報》在微博發表快評指出新司法解釋的技術缺陷,認為熟知網路的人知道,所謂"點擊""轉發"是可操縱可注水的。按此標準,水軍乃至普通網民都有能力輕易陷人於罪。推特網民"@camour2004"認為,"要構陷一個人太容易了,直接動用水軍,10分鐘不到就能達成'情節嚴重'了"。網民"陳年老酒"對此評論說,"黨要你死,不得不死"。網民@Hakunamatata_E提議,"新浪做點好事,把瀏覽和轉發功能去掉吧"。也有人提議新浪開發控制轉發和評論的收費功能。
維權律師浦志強嘲笑說,"兩高司法解釋,劃500次轉發或5000點擊如何如何,說明起草者專業素養不錯,精通刑法,不懂憲法,不懂網路传播規律,要命的是智商與網路不匹配,不明白給幾億網民下套兒會很慘的。為國家好,為安定祥和計,請盡早收回成命"。
網路意見並非"大字報"
《環球時報》發表社評《網路"大字報時代"正在結束》,認為"9月9日很可能是中國網路发展史上有重要意義的一天","這一《解釋》將極大壓縮謠言類非法訊息在網路上的傳播空間,從而標誌著網路'大字報時代'的結束"。
劉曉原律師說,中國網路的管控眾所周知,以"大字報時代"來描述並不合適。他指出,很多方面都涉及網路管理,新浪網本身也隨意刪帖,他自己發表的很多與謠言無關的敏感言論都被立即刪除。他認為中國政府對網路的恐懼,源自近年來網民針對官員腐敗的舉報日益增加。網民@白酒調酒師說,新司法解釋是"貪官的福音,法律給貪官送保險櫃"。
法律學者陳傑人在《經濟觀察報》發表文章《兩高對誹謗的司法解釋開惡劣先例》,認為這份匆匆出台的司法解釋,不僅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應景之作",它對立法原意的突破和隨意擴大犯罪範圍甚至不惜以類推的方式來確立犯罪標準,是對現行刑法的褻瀆,也是對廣大使用訊息網路的民眾的威脅。
"生死由命,我要發言",律師王甫在新浪微博表示,"'兩高'在警察面前一如既往自降身價,無視人大權威出台不倫不類的司法解釋僭越立法職權,將司法捆綁在妨害言論自由的機器之上,這是對公民思想自由權赤裸裸的恫嚇,這是對公民表達權毫不掩飾的打壓",並"請各位轉發500次"。
作者:張平
責編:洪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