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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核爭端看原子能機構體制漏洞

2006年1月21日

2月初,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將舉行會議,討論伊朗核計劃問題。歐盟和美國也決心將伊朗核爭議提交聯合國安理會討論,因為作為國際禁核條約簽約國的伊朗涉嫌研製核武器。而國際禁核條約明確規定,其簽約國禁止發展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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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完美的制度沒有周密的法律圖片來源: AP Graphics/DW

冷戰時期的1953年12月,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建議核大國美國和蘇聯,本著維護世界和平的目的輸出一些核技術。也就是說,為了阻止核武器的擴散,向世界傳播一些可以用於和平目的的核技術。這一任務應由一家國際核能機構負責監督。這就是今天設在維也納的國際原子能機構。

當時,沒有人會料到世界會出現9個核大國。禁核條約1970年才生效。條約的中心內容是公認的核大國美國、俄國、中國、英國和法國必須努力減少核軍備,不繼續轉讓核技術。所有禁核條約的簽約國禁止獲取或者自己發展核計劃及核技術。為此,他們將在和平發展核能方面獲得援助。國際原子能機構負責對此進行監督。

該組織負責人巴拉迪說,儘管簽署了這一條約,但是並未能制止核軍備的擴張。他說,只要八、九個核國家始終拒絕大幅度削減核武器,只要還有人認為核武器是進行威懾的有效手段甚至有可能使用核武器,以及美國還在考慮發展威力小的核武器,世界上就不會有正確的訊息。人們所聽到的是:核武器對你們來說不好,但是對我們來說始終是重要的。參加禁核條約屬於自願。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都是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北韓退出了禁核條約,驅逐了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核查員並宣佈已經擁有核武器。

儘管有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監督,但是伊朗和薩達姆‧侯賽因時期的伊拉克始終秘密擁有核武器。核查員遭到蒙騙。此間,同國際原子能機構簽署的禁核條約又增加了一份附加備忘錄,該備忘錄規定,核查員有權在未事先通報的情況下對軍事設施嚴加檢查。

經濟崛起國家堅持要求禁核條約保障其充分和平利用核能源的權力。其中包括 燃料製造。國際原子能機構發言人弗雷鳴說,原子能機構已經認識到,在這方面存在著體制上的漏洞。他說,或許是伊朗的案例才使人真正認識到這一問題。在原子能機構成立初期,沒有人想到會有如此多的國家能夠掌握複雜的技術。國際原子能機構建議不要僅為伊朗制定特別條例,而是對所有國家制定新條例,規定燃料生產只能在原子能機構的監督之下由多個國家共同製造,以免濃縮鈾或者鈦用於其它目的。然而,所有這些還有待協商解決。因為禁核條約不是廣泛通用的法律,而僅僅是一份自願簽署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