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正式在港实行 专家:情况比预想还差
2020年7月1日(德国之声中文网) 在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港区国安法》十几个小时后,该法于6月30日晚间11点刊宪并立即生效,法案内容名列四项主要罪行与罚则,四大罪行的最高刑罚都为终身监禁。其中,恐怖活动罪包含了对人的严重暴力丶爆炸丶纵火丶破坏交通工具与严重干扰交通等。勾结外国与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则包含请求外国制裁香港或中国。
此外,香港警方也将根据国安法成立国家安全处,依据《港区国安法》的内容执法。法案条文也明订,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犯或被告不会再出现危害国安的行为,违反国安法的嫌犯或被告都不得保释。此外,香港律政司的司长也有权力基于保护国家机密或其他涉事人的人身安全,指示诉讼不设陪审团。
驻港国安公署则可在案件涉及外国或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丶香港政府无法有效执行国安法及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威胁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国安法也明订,当香港本地法律规定与国安法不一致时,将适用国安法的规定。
专家称国安法充满中国特色
法案细节一出,专家纷纷对法案的效力表示担忧。香港大学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在社群媒体上发文表示,《港区国安法》的文本比他预想的最差情况还差。他形容法例充满社会主义法制的特色,是把具中国特色的法治观念套用至香港。
张达明特别以三个法条为例,指出《港区国安法》第20条规定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只要犯行人的行为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坏国家统一,便属于犯法。然而,张达明表示,国际人权标准一般规定必须包含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才会达到分裂国家的程度,这种规定主要是保障言论与集会自由权。
国安法第22条明订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包含“其他非法手段”,张达明质疑这个范围定义可能非常广泛。他举例,如果组织非经批准的集会,若被视为严重干扰丶阻碍香港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也有可能违反国安法。
此外,张达明也指出国安法第42条明订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犯或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不然不准保释。但张达明质疑,这个规定已偏离现行制度。现行制度为,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认定相关人士有机会再犯或弃保潜逃,法院应予保释。
27国吁中国重新考虑在港实施《港区国安法》
在《港区国安法》正式生效后,全球27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布声明,要求中国重新考虑在香港实施《港区国安法》。联合声明强调,中国政府必须维护香港集会与新闻自由的权利。除了德国等多数欧盟国家签署了联合声明外,澳大利亚丶加拿大丶日本丶纽西兰与瑞士等国也签署了该声明。
声明写道:“我们对中国在香港实施国安法表达我们最深的关切,港区国安法破坏一国两制。我们呼吁中国与香港政府重新考虑实施这项法律的必要性,并针对这个议题与香港人民丶机构与司法系统展开沟通,避免让香港长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遭到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