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需加强自身反腐”
2007年3月30日德国之声:您如何评价新近围绕欧委会定单发生的巨额贿金丑闻?
布伊滕嫩:据我所知,该行贿事件并非体制性腐败,而是单独事件。这种贿赂行为到处都可能发生,当然也包括欧盟机构。而如果内部监督机构在获知相关情况后不进行处理,那就有可能是体制性腐败。到目前为止,我相信,欧盟内的反腐机关还是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对此案进行了合适的处理。
问:欧盟内是否存在体制性腐败?
答:欧盟反欺诈局(OLAF)在处理各成员国发生的欺诈事件方面运作正常。然而,一旦涉及内部事件,涉及欧盟机关自己所犯的错误,该机构的行动就迟缓得多,困难得多。从形式上看,反欺诈局享有独立地位。但事实上,该机构隶属欧委会,在欧委会大楼办公,使用的是欧委会的电脑网,而其调查员们的升迁也取决于欧委会的程序。就此而言,所谓独立地位只存在于纸面。
问:是不是有特别容易贪污的欧盟机构?
答:比如欧盟地区发展委员会。反欺诈局作了很好的调查,并证实那里多年来存在欺诈问题。该委员会旨在使各地区获得这么一种感觉,即它们在欧盟决策方面也有发言权。其实,欧盟所做的任何重要决定都与该委员会的意见无关。从根本上说,完全可以取消这个机关,从而节约7000万欧元。反欺诈局在多份报告中确认发生多起欺诈行为,例如,该委员会成员让自己得到附加工资,但长期未受到追究,原因是,该机构每一次都保证,会改善情况。以后,照例又发生新的欺诈行为。
问:欧盟议会的情况如何?
答:有腐败行为,但是个例。利益冲突到处都有,当然,议员不应该有个人私利。如果某议员是一家大汽车企业监事会成员,他就不该在欧盟议会参与制订有关燃料或结构设计规定的标准。不过,我不会拿着相机,在大楼内转悠,看看同事们都在干些什么。我还是更愿意把注意力放在与欧盟资金有关的大的欺诈案上。议会应该花更大气力打击腐败。但是,欧盟议会与德国联邦议院不同,没有那么大的权限。
问:为有效打击腐败,应采取何种措施?
答:联邦德国或荷兰这样的国家有监控手段:比如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和强大的议会。但是,在欧洲层面却没有民主而是官僚主义。人们需要做出抉择:我们是不是要继续深化欧洲融合?如果要,那就得在欧盟层面也建立起民主结构。如果说,不需要了,我们已经走得太远,应该转向了。那么,各国机构和议会就该重新接管监督功能。而现在,情况十分糟糕。
问:1999年,作为欧盟官员的您揭露了最后导致欧委会辞职的一项腐败事件,为此,您受到了惩罚。从那以来,情况是否有所变化?
答:我得说,情况变得更糟了。虽然有了一个所谓的捡举人保护法,你似乎可以毫无顾忌地揭露丑闻了。但实际上,一旦你这么做,你也就完了。因为,这个保护法根本没有用。要是有某位欧委会官员被怀疑在工程公开招标时作假,并收受贿赂,在相关调查初始阶段,他只是被调到另一个部门,让他不再能干不名誉的事情,但他继续被雇佣,继续拿工资。而若如我在1999年这样,揭发丑闻,就会被停职,而且只要可能,工资也会被减掉一半。事情的确有点儿蹊跷。
(后记:保罗.万.布伊滕嫩是他创立的“反腐败党”驻欧盟议会议员。这位现年49岁的荷兰人1999年揭露了当时的欧盟科技委员克勒松贪污丑闻,导致以卢森堡人桑特尔为首的欧委会集体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