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宪法法院:提前大选的(可能)最后一道关
2005年7月14日联邦宪法法院的职能就是守护德国的宪法-“基本法”,如果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一项决定或规则有违“基本法”或侵犯了基本法中定义的公民基本权利(不管这里所指的公民是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这项决定或规则就得修改或者被取消。
在联邦宪法法院54年的历史中,著名的判例有1956年对德国共产党实行党禁,1983年判决“人口普查法”部分条例侵犯了公民信息自主权,1975年和1993年两次推翻联邦议会通过的堕胎法,1995年判教室悬挂十字架违宪,2003年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女教室是否可以包头巾授课的判决,2004年推翻联邦制定的禁止各州大学收取学费的判决。
联邦宪法法院不是第一次碰到因议会对联邦总理“信任问题”而产生的宪法纠纷。1982年10月,社民党总理施密特因为议会提出的“建设性不信任案”而被赶下台,基民盟的科尔接任为联邦总理。1982年12月,科尔为了能让自己把总理当得更加“名正言顺”,根据基本法第68条向议会提出“信任问题”要求表决,希望议会否定对自己的信任,以解散议会,进行联邦大选。当时,宪法法院收到多份诉状,控告科尔的作法违宪。虽然宪法法院驳回了这些起诉,让科尔如愿以偿举行大选“正式”上台,但同时指出,为了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允许提前解散议会:
- 如果总理在联邦议院拥有多数是毫无疑问的,而总理却为了达到解散联邦议院的目的,希望人们在信任问题给予负面答复;
- 如果总理仅仅把“在当前选期内遇到特别的困难”作为提出“信任问题”的理由;
- 如果占多数的政党提出,一个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案”新选出的联邦总理除了符合宪法的合法性外还需要一个由新选举产生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理由。
如果有人状告施罗德提前大选的努力违宪,联邦宪法法院的大法官们就应该以上诉三条为依据予以定夺。
宪法法院的组成
总部设在卡尔斯鲁厄的联邦宪法法院由16名法官组成,他们当中有8位法官由联邦议院选出,另外8位由联邦参议院确定,分别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的选票,最后由联邦总统任命。成为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前提是必须受过法学教育,年龄至少40岁。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不得超过12年,年满68岁时必须退休,不能两次当选。
联邦宪法法院由两个判决委员会(Senat)组成,每个判决委员会各有8名法官,两个判决委员会下各设有三个审判廷(Kammer)。第一判决委员会负责的范围是公民基本权利,第二判决委员会负责的是有关国家法的问题,因此总理“信任问题”如果产生宪法争议,应该属于第二判决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联邦宪法法院只有在收到诉状后才进行审理和判决,递交宪法诉状的程序在“基本法”、“联邦宪法法院法”以及宪法法院的相关程序种类条例中分别有所规定。最重要的三种宪法诉状是:宪法申诉(Verfassungsbeschwerde)、法规审查(Normenkontrollverfahren)和宪法争议(Verfassungsstreit)。
“宪法申诉”是最常见的形式
任何个人都可以提出宪法申诉,只要是他或她觉得自己的基本权利被公共权力侵犯了。联邦宪法法院只处理那些从宪法角度看有重要意义的申诉或者严重侵犯个人基本权力的案件。一般来说,只有在穷尽了各个层次的司法机构之后,才能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诉。
从1951年到2001年,联邦宪法法院总计收到13万6622份诉讼申请,其中13万1445份都是“宪法申诉”状,而得到审理的“宪法申诉”状只有3268份,只占2.5%的比例。
“法规审查”推翻违宪的法律
如果一个法院认为某项法律不符合基本法从而不愿意应用该法,就可以启动联邦宪法法院的“法规审查”程序。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三分之二的联邦议员都可以申请启动这一程序,以审查一项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联邦宪法法院的两个判决委员会都受理“宪法申诉”和“法规审查”。
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判决委员会才举行全体参与的口头审理程序。大部分的判决都是由两个判决委员会下的审判廷作出的。从1951年到2001年,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判决有6119例,而审判廷作出判决则有10万9366例。因此,审判廷起到了减轻判决委员会压力的作用。
宪法争议摆平国家机构间的权限争议
如果宪法机构(如联邦总统、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联邦总理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本身等)之间或者联邦与州之间产生职能与权限上的争议,这些争议就会由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判决委员会来审理。常见的争议有政党法、选举法和议会法上的问题,如举审核申诉,党禁和地方提出的宪法申诉。
目前,第二判决委员会的主席是哈斯梅尔博士,他同时兼任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哈斯梅尔拥有同其它联邦宪法法院大法官一样的权力,他作为主席的职能只是主持判决委员会的审理会议。如果有人就施罗德的提前大选行动提出违宪起诉,第二判决委员会首先要决定的是是否接受这一起诉;如果接受起诉,就要接下来考虑是否通过紧急决定阻止总统解散议会举行大选的决定,或者进入一个比较长久的程序,事后判决施罗德的作法是否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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