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民主的监督者
2008年9月9日民主、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可以作为衡量每个国家自由体系的标准。因此,从过去到现在,要求新闻自由一直都是各种自由运动的核心内容:从200年前的法国大革命到东欧的民主运动,都是如此。
早在1776年,美国人就在《人权宣言》里阐述了新闻自由的核心本质,其中写道:"媒体自由是自由的最重要堡垒之一,任何时候都不能受到政府的限制--除非这个政府是独裁政府。"200年前写在纸上的这些原则,也适用于今天的所有的媒体工作。
媒体不受限制地交流信息和意见的权利,是"每一个自由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个民主国家不可或缺的成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79年对基本法做出的决议也是这样规定的。
自从15世纪印刷业开始兴起,各种印刷品就开始传递着信息、同时也发挥着促进社会和政治交流的作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教育的普及,印刷品从仅仅针对市民中产阶级的商品演变成为今天面向全社会的大众媒体,后来又渐渐产生了广播媒体和电视媒体。
媒体传递信息和意见的作用一直以来都面临着挑战:任何一个统治阶层,不管是贵族、教会还是政客,都把完全开放的信息和言论交流看作是对自己统治基础的威胁。所有时期的统治者都曾试图影响和控制媒体,这种对于媒体的压制有不同的程度,包括从禁止一些印刷品出版,到通过国家(或教会)权力对媒体进行审查监督,或是迫害持批评性意见的记者等手段。
这些统治者往往同时也试图通过一个相应的宣传机构和一个效忠于自己的媒体,把信息的传播渠道控制在自己的手里。比如在纳粹统治德国时期,他们就是利用这些手段让所有媒体都发出同一种声音的,那时候的记者也退化成为统治者的帮凶。
正是出于个原因,1945年二战结束之后,在重新建设被摧毁的德国时,媒体的完全自由受到了极大重视。联邦德国基本法在第五条中,保障了所有公民自由公开和发表言论的权利。除此之外,基本法还明确规定,每个人都可以从任何消息渠道获取信息,对媒体的监督审查是绝对不允许的。
媒体就是传递这些消息的渠道,媒体工作者应该帮助公众舆论的形成,保持公众意见的多样化;他们应该做的工作就是监督和批评。因此,媒体工作者在获取信息的时候应该享有充分的自由权,但是他们也必须担负起搜集资料和发布新闻的大量工作。
德国的最高法院曾在多次判决中确认了媒体的独立性原则。在这些案例中,通常一方是个人的人格权或是国家的自我辩护,另一方则是新闻自由以及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法院必须在两方之间寻求平衡。而一般情况下,最高法院都是站在媒体自由的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