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民主的監督者
2008年9月9日民主、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價值觀。這些價值觀可以作為衡量每個國家自由體系的標準。因此,從過去到現在,要求新聞自由一直都是各種自由運動的核心內容:從200年前的法國大革命到東歐的民主運動,都是如此。
早在1776年,美國人就在《人權宣言》裡闡述了新聞自由的核心本質,其中寫道:"媒體自由是自由的最重要堡壘之一,任何時候都不能受到政府的限制--除非這個政府是獨裁政府。"200年前寫在紙上的這些原則,也適用於今天的所有的媒體工作。
媒體不受限制地交流訊息和意見的權利,是"每一個自由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個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成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79年對基本法做出的決議也是這樣規定的。
自從15世紀印刷業開始興起,各種印刷品就開始傳遞著訊息、同時也發揮著促進社會和政治交流的作用。隨著科技的進步和教育的普及,印刷品從僅僅針對市民中產階級的商品演變成為今天面向全社會的大眾媒體,後來又漸漸產生了廣播媒體和電視媒體。
媒體傳遞訊息和意見的作用一直以來都面臨著挑戰:任何一個統治階層,不管是貴族、教會還是政客,都把完全開放的訊息和言論交流看作是對自己統治基礎的威脅。所有時期的統治者都曾試圖影響和控制媒體,這種對於媒體的壓制有不同的程度,包括從禁止一些印刷品出版,到通過國家(或教會)權力對媒體進行審查監督,或是迫害持批評性意見的記者等手段。
這些統治者往往同時也試圖通過一個相應的宣傳機構和一個效忠於自己的媒體,把訊息的傳播渠道控制在自己的手裡。比如在納粹統治德國時期,他們就是利用這些手段讓所有媒體都發出同一種聲音的,那時候的記者也退化成為統治者的幫兇。
正是出於個原因,1945年二戰結束之後,在重新建設被摧毀的德國時,媒體的完全自由受到了極大重視。聯邦德國基本法在第五條中,保障了所有公民自由公開和發表言論的權利。除此之外,基本法還明確規定,每個人都可以從任何消息渠道獲取訊息,對媒體的監督審查是絕對不允許的。
媒體就是傳遞這些消息的渠道,媒體工作者應該幫助公眾輿論的形成,保持公眾意見的多樣化;他們應該做的工作就是監督和批評。因此,媒體工作者在獲取訊息的時候應該享有充分的自由權,但是他們也必須擔負起蒐集資料和發布新聞的大量工作。
德國的最高法院曾在多次判決中確認了媒體的獨立性原則。在這些案例中,通常一方是個人的人格權或是國家的自我辯護,另一方則是新聞自由以及公眾獲取訊息的權利,法院必須在兩方之間尋求平衡。而一般情況下,最高法院都是站在媒體自由的一邊。